锁骨骨折医疗事故
时间:2023-06-11 09:20:39 2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到一岁的小男孩京京出生12天即锁骨骨折,他的父母认为是医院的责任,便以京京的名义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并要求医院赔礼道歉。

原告京京在起诉书中诉称,2005年1月20日,原告以剖腹分娩的方式在被告医院出生。出生的第11天,即2月2日,原告的父母发现京京的左胳膊活动欠佳,于是,在被告医院做了X线检查,左锁骨诊断记录:“左锁骨中段骨折,对位对线欠佳,其他未见异常”,结论:“左锁骨骨折”。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

2005年2月3日,京京的父母带着他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做了“影象诊断报告单”,为“……左侧锁骨中断骨折”资料来源:医学教育网。2月4日,京京在被告医院出院时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同日,京京又去北京积水潭医院看病,该医院诊断:发现左肩异常,示查锁骨骨折。

快一岁的京京左胳膊活动仍欠佳,而且有一小疙瘩存在。京京父母认为,他们是一对健康夫妻,京京出生时应是个健康的孩子,选择在被告医院分娩,完全是相信被告医院的医术技术,没想到被告由于京京出生时胎儿过大,从而过失导致对京京出生实施用力拉拽,人为造成京京左肩锁骨骨折。现京京由于日渐生长,左肩骨已长成一小疙瘩,但左胳膊活动依然欠佳、不适。对于京京幼小生命遭受到的损害,被告没有任何态度,而且京京的母亲在被告医院术后造成伤口感染数日,为此多支付数日的住院医疗费用,都是由于被告医院医疗技术水平达不到技术标准造成的。

京京认为,他到被告医院就医就与被告医院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民事合同关系,应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疗服务的权利,被告没有履行好医疗服务义务,侵害了京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而且还造成京京母亲伤口感染,应当由被告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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