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程序
时间:2023-03-21 19:30:58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申请的主体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2、管辖的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律师提醒:如果非京籍认识在北京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的,需提交村委会、居委会、小区物业的《居住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以证明其在北京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

3、提出请求的期限

目前中国的法律并未对当事人申请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结合199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国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能否向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没有时间限制。

4、法院的立案

在立案时,如果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上述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法院对国外离婚判决的审查

我国法院对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采取的是形式审查的方式,不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院进行审查,仅审查原判决是否符合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不对国外法院离婚判决的实质内容做变动,不会改变原判决的结论性意见。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6、审查后的处理

经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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