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具体认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了明确列举,即: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主要是指该行为造成社会恐慌,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既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及教学、科研秩序,又包括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的秩序及交通秩序,还包括人民群众的工作日常生活秩序。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并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即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投放,故意造成社会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过失不构成本罪。不知道是虚假的危险物质,以为是其他非危险物质如被骗而为他人投放的,则不能构成犯罪。不知道是虚假的危险物质,以为是真实的危险物质而出于故意投放的,则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不能以本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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