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设立典当行审批什么时间办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二、贵港设立典当行审批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贵港设立典当行审批权限划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3.《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2005年2月9日公布,2005年4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现省级主管部门为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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