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能中断。具体内容如下:
1、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达到最低年限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天津连续工龄中断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导读]:天津市符合养老保险补缴的人员,凡已经参加、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已享受城乡居民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应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或申报停发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后再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据天津市人保局的有关人员介绍,为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连续工龄中断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2号),对以下三类超过退休年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问题进行了规定。
三类人员
(一)对于在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工作,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人员,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60至65周岁、女50至55周岁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自1998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对于曾经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相应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个人原因中断工作后一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60至65周岁、女50至55周岁的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工作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后中断的,可自中断之月起补缴。
(三)对于曾在外省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1992年12月31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已取得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且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60至65周岁、女50至55周岁的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补缴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男:60周岁内,女:50周岁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以申请补缴。以下几种情况不允许补缴: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2、被判刑劳教或收监执行期间;
3、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4、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5、国家及我市规定的不允许补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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