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转卖的应对策略
时间:2023-07-01 21:14:53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转卖债务要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企业有清偿的能力的,可以在企业转让之前清偿债务,通过对债权和债务的整合,清偿之前的债务。若是企业没有财产偿还之前的债务,则可以通过债务担保的的方法,获得债权人的许可,进行债务转让。企业的债务没有清偿前,通常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一般要由受让公司提供担保。

期房可以转卖吗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中可知,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是不能进行转让的。由于期房尚未交付,因此是不能取得国家颁发的房产证的,换言之期房是不能进行转让的。由于不动产买卖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能转让:(六)、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该条限定的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不动产,不涉及预售商品房。最新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从法理上分析,预购房的转让不是房屋的转让,而是预购合同的转让,《办法》明确了与购房转让的合法性,同时对转让程序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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