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一般均不会加重刑罚。
无罪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已经承认的,属于翻供,因此无论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认罪态度较好等可以从轻、减轻刑罚的情形。
届时如果无罪辩护不成功,那么按照实际罪名该判多少年,一般就判多少年;
同时若存在翻供等恶劣情形的,检察机关可能会建议法庭加重刑罚。
一、自首之后又翻供应该如何处理
通常认为,自首以认罪为必要,司法解释也规定,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这些观点和规定,未免过于简单化。鉴于自首的成立统一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客观行为,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欠缺主观上的认罪态度而否认其客观上主动、如实供述的行为。其次,自首是当事人犯罪后、归案前这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具有自首价值的行为。当事人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行为即告完成。认定自首,应当以犯罪后、归案前这一时间段内当事人自首的行为为依据,而不是以归案之后的其他行为为依据。因此,当事人在自首行为完成以后的翻供行为,不能改变其先前的自首行为的性质。最后,既然认定自首不以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为依据,而是以经查证属实的当事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为依据。所以,对翻供的是否认定自首,应以当事人投案时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依据。因当事人自首而使悬案得以告破,在审案件得以顺利处理的,应当认为自首的价值已经实现,即使以后当事人翻供,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当然,当事人翻供的态度足以降低对其从宽处罚的幅度。如果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审判的,说明其投案自首的价值还没有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自首。
二、有前科再犯罪会加重处罚吗
有前科的再犯罪一般不会加重处罚,但部分有前科的再犯罪会从重处罚。加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的上一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而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或较长的刑期。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是构成累犯的有前科的再犯也不会加重处罚,只会从重处罚。而且有前科的罪犯只有构成累犯才会从重处罚,没有构成累犯的不会从重处罚。累犯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年满十八周岁后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被赦免或被假释五年之内,又犯了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意犯罪的罪犯。因此若是犯前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有前科,但是前罪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判处管制或者拘役,或者距离前罪刑罚主刑执行完毕已经过去五年,或者前后罪中不全是故意犯罪,那么已经不构一般累犯。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或被赦免五年之内,又犯这三类罪的罪犯。若是前后罪中任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么不能按特别累犯处理,只能看是否符合一般累犯的,判断是否成立累犯。但若是前后罪都为此三种犯罪,则有前科一定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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