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7:51:10 4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国家机构以外的境内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学校变更名称的,经民政部门预审核名称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3、民办学校变更层次、形式和地址的,办学条件应符合该类学校的设置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须达到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普通高中阶段学校须达到市一级学校标准。新设立、扩建、迁址的中小学校,校舍必须符合具有抗震设防裂度八度的规范化要求。

4、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二、办理材料

章程应该包括以下八点内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内容主要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后学校的基本情况等

变更举办者须提供

成员签名

变更举办者须提供,个人举办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珠海市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法人举办者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出资额变动的须提供

现审批机关非原审批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须提供

变更名称的须提供

变更办学层次、形式、地址的须提供

变更办学层次、办学形式的提供,包括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

变更办学地址的提供。办学场所为自有产权的,提交学校土地产权证明、房地产权证或校舍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办学场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期1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以及校舍房地产权证。如学校拟使用的办学场所为非办学用途的,须报主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批准。2010年前竣工验收的校舍建筑,应提交房屋抗震设防裂度八度证明。

变更办学地址的须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设置食堂的需提供食药监部门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办: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在线填报材料

2.预受理:符合许-可情形的,预受理通过;不符合许-可情形的,退回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受理;材料需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4.审核: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5.批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准

6.办结:许-可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

7.领证: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做出审批结果后,窗口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

五、办理时限

9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2017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改)(2017年)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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