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时间:2023-06-11 11:13:03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某监狱管教干部史某某得知犯人杨某写信向监狱和检察机关控告其体罚虐待犯人的问题。当即命令犯人杨交待控告内容,交出信件底稿。杨某怕遭毒打,借口回监号取底稿跑向监狱狱部求救。史某某早已布置了犯人跟踪,将杨某截住。史某某指使犯人将杨某捆绑后,令其跪在地上,亲自用棍棒毒打杨的臀部达半小时,随后又命犯人集合,将杨某拖出示众,杨某不甚忍受折磨,欲撞墙自杀时,史某才住手。尔后,史某某还怀疑犯人吴某某为杨某写控告信提供材料,又用拳头、木棍打吴某某的头部,并游监示众。吴某某无法忍受,切腕自杀,因及时抢救未死。后犯人联名揭发其任职期间,先后体罚虐待犯人20余名。人民检察院对史某某以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已构成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根据刑法248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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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罪从重处罚。

犯罪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在行使职权期间,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也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直接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监管人员利用职权对被监管人员实行殴打、体罚、虐待的行为,而且必须具有情节严重的要求才能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对被监管人三人以上或三次以上实施殴打或者体罚;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它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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