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儿子不是事故的当事人
温某介绍,去年6月30日晚,在万全县某单位开车的儿子温某同单位另一司机开车外出,车中还乘坐两女孩。途中,该车与一货车追尾,车上两名女孩身亡,温某及其同事受伤。事后,万全县交警队事故科下发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温某驾驶该汽车,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但是,温某却称,当时并不是他开的车,而是他的同事靳某,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字。这让温某对万全县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产生了质疑。但是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万全县交警队事故科出具的认定书不能申请进行重新认定。无奈中,温某向万全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万全县法院却以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个证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了温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新交法忽略当事人权利
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警部门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却又不能进行复议或重新申请认定,这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针对温某的遭遇,**震河律师事务所李-永和律师对新交法的一些规定产生了质疑。李-永和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依据,如此重要却由一级部门说了算,显然不合常理。而根据新交法的精神,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一个证据来使用,如此推理,仅仅是一份证据法院也不能受理,这就把当事人推到无处可说理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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