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阅知《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及相关提交材料规范,已知悉本次申请
行为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所登记的住所或备案的经营场所已取得合法使用权,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属于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如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在申领营业执照后,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领取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再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
申请人签字(盖章):
(注: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成员签字;非公司企业法人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分支机构由其所隶属企业盖章,其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有权签署人签字:
(注:公司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字;非公司企业法人由组建负责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此栏目;分支机构由所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签字)
企业设立登记基本信息
注: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用填写此表
资金数额证明
(仅限营业单位填写)
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
(仅限公司填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表
(仅限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填写)
注:公司、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用填写此表
投资人(负责人)信息表
(仅限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填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1、申请人权利
(1)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申请回避权
(4)撤回复议申请权
(5)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申请人义务
(1)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
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2)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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