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离婚财产一般在男女之间平均分配。离婚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协议分割;判决分割。一方当事人有法律规定的过错的,应当少给或者不给过错方财产。财产分割应当遵循照顾儿童、妇女和无辜方权益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辜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韦诉称:2002年3月28日,韦与陈登记结婚,生育有一女儿。在共同生活中,陈性格暴躁多疑,常无故打骂韦。2007年5月28日,在陈的威胁下,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韦被迫在陈早已打印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离婚时,韦没有分到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房产A和房产B,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产A由陈非法赠与陈小;房产B也是陈以陈小的名义办理产权证,陈小当时还在上学,不可能有经济能力购房。陈欺诈、胁迫韦签订,对其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应予撤销。韦起诉请求判令:
1、撤销离婚协议书;
2、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A和房产B。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所争议的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留存,根据一般习惯,应当推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韦以“被欺诈、胁迫”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被欺诈、胁迫”,但其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韦主张平均分割的房产A和房产B,此二处房产登记在陈小名下。根据我国《》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陈小系本案争议财产的产权人。在争议不动产被确认为甲、陈共同财产之前,韦直接主张分割该争议不动产,程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根据《》第5条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法院当庭判决驳回韦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件评析]
一、夫妻离婚后,一方发现离婚时对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双方自愿离婚并且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先是按离婚协议拿到了巨额财产,后为了多分财产又想去否定这个协议的效力,这其实是一种出尔反尔反悔行为,违背了民法学的禁止反悔原则,也违背了民事行为中最主要的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动产的归属以登记为准。本案争议的两处房产,其登记的所有权人均为第三人,而非原告或者被告。对于房产A,系被告把个人财产经公证合法地赠与给了第三人。在程序上,如果原告想分割该套房子,必须先进行确认该房子是共同财产的确认之诉,然后再申请公证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赠与公证后才能提起财产分割之诉。原告直接提出分割第三人的房产在程序上是错误的。对于房产B,原告如认为自己或被告有出资,那也是一种债的关系,应当在返还的诉讼中解决,而不能直接提起不动产的分割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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