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对股东资格解除应当具备相应的步骤,具体包括:
1、被解除的股东出现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
2、公司对该股东履行告知程序,即催告该股东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
3、召开股东会对该股东解除股东资格进行表决通过,该表决中,未出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
应当注意的是,以上3个步骤缺一不可,欠缺任何一个条件,解除股东资格的程序都可能涉嫌违法剥夺股东权利,下面以实际的判例为读者解答解除股东资格的适用及否定情形。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只要对转让价款达成一直,签订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完成,相对来说是最简单的方式。
二、将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为外部的第三人收购股权首先会看这个公司是否有发展前途,一般对外转让股权要经过法定程序,其他股东还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当然不管怎样,你都能够如愿以偿的达到“退股”的目的。
三、公司回购股权,但是需要满足《公司法》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该条规定的情形之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四、请求解散公司,也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比如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是其中一个可以解散公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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