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旅游局与2015年5月14日进行了修改,详情请见:
为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即日施行,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开展。
被记录不文明游客可提出异议
办法指出,被记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由当事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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