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只向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出具。
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需交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附后)并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文件:
1、申请人或本案代理人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的,需提交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2、申请人当面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关系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十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一、专利转让后减缴怎样办理
申请人应当先办理费减备案,提交备案请求后,将规定的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到指定的代办处进行审核。
费减备案合格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只需要针对对应的专利申请提交减缴请求,不需要再提交证明文件。
提交减缴请求的方式:对于新申请,在专利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写明证件号码(即备案号);对于申请后请求费减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写明证件号码(即备案号)。
需要注意的是,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其他费用减缴请求可在缴费期限届满两个半月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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