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或对认定有异议时,如何进行调解和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拒绝签字或不同意调解时,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后,将事故证明书交付给当事人。
1.当事人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由于现场变动和证据丢失,交通警察无法核实交通事故的事实;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4.当事人不同意交通警察的调解。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上述情况下,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后,将事故证明书交付给当事人。
交 通 事 故 调 解 未 达 成 协 议 , 如 何 维 权 ?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在法定的时限内,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解决方案。
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尽量保留相关证据,如交通事故事实记录、现场照片、医疗证明、鉴定意见等,以便在法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应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等,以维护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等,以维护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当事人应尽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法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当事人未能达成事故处理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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