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中若没有任何证据,是不可以批捕的,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批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以下四种情况可以适用逮捕:(一)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予以逮捕;(三)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四)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或送达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醉酒男涉强奸罪抢劫罪被巴东检方批捕
8月3日下午6时许,暂住巴东县野三关镇野风宾馆的鹤峰县邬阳乡男子陈某,酒后不甘寂寞到卖淫女小安(化名)租住的同一宾馆4楼房间里嫖娼。在与小安发生性交易后,因未得到满足提出加100元嫖资要求其继续提供服务,被小安拒绝。陈某恼羞成怒,扇了小安十几个耳光后对其实施了奸淫。
此后,陈某去厨房拿来一把菜刀,在小安脸上边比划边威胁她交出钱。小安无奈,只好告知陈某银行卡在床头柜里,卡里有25000元。陈某拿到银行卡后,又持刀威逼小安说出了密码。
得逞后的陈某并没有离开,而是找来纱巾将小安嘴巴勒上,将身体一侧压住小安趴着睡觉。待陈某睡熟后,小安悄悄溜下床跑出宾馆,借路人的电话报了警。闻讯赶来的警察在小安住处的床上发现了正在酣睡的陈某。
该案经巴东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与被害人小安虽就性交易达成意向,但在性交易结束后,陈某为满足性欲,违背对方意愿,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后进行奸淫,其行为已涉嫌强奸罪;此后另起犯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捆绑和持菜刀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和密码,其行为又涉嫌抢劫罪,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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