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所需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6、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7、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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