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物多久检查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可知,质权人对于出质物应当妥善保管,至于出质人怎么检查质押物、多久检查一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还未有明确规定。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为主,因此质押物是否检查、多久检查一次都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
二、质押需要满足的条件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债券质押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普通债权质押如果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那么便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法院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出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设定质押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双方签订质押合同,设定质押权后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3、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在质押合同签订后,质押人就要将质押物的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要是没有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移交质押物的,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将有质押人根据自身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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