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并没有对放高利贷的判刑标准作出规定。因为放高利贷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民法典对放高利贷怎样处理
《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来禁止高利贷放款行为。这也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禁止高利贷行为,也表明了国家对高利贷行为绝不容忍的态度。根据《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禁止高利(息)放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贷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无息。如果贷款合同尚未约定清楚利息的,并且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应根据当地或当事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市场利率及其他因素确定利息;在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应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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