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房东提前解约怎么办?
时间:2023-06-22 21:10:58 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继承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强制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的请求作出判决,强迫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方式。继续履行就其性质而言,是原合同义务的转化形式,它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履行其原义务,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如果他认为继续履行已无必要,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没有非违约方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如果请求继续履行,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出,超出合理的期限,继续履行的请求权即为消灭。

(2)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强制履行。一般来说,在债务人违约后,如果债务履行仍有可能,债权人可以不解除合同,而向法院请求强制继续履行。如果合同债务已陷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则不得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3)继续履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则不能采取继续履行措施。

是否请求继续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须采用。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

2,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房东应该予以赔偿。如果不赔偿的,可以通过起诉方式。

3.还可以适用违约金

如果有约定违约金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房东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房东违约给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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