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刑事和解协议书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一)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
(二)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应当认定无效。
(三)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九十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一、刑事和解的程序有哪些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要进行和解,需要确定是否属于以下案件:
1、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
2、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其次,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有以下方式:
1、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
双方当事人为避免诉累,可以自发提出和解。不过,自诉案件允许和解,公诉案件还是要接受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故意伤害罪,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被告人犯的罪较重的仍然要负担刑事责任。
2、双方当事人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
为给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代为提出和解,跟被害人达成一致即可。
3、司法机关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
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而没有进行和解的,司法机关就会告知对方可以进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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