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席上被告不出现,被告一般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参与分管的工作人员,其均不出庭,应当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如果相应的工作人员也不出席,应该委托律师出庭;或者法院发送书面建议,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如果这都不出席,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情况,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行政诉讼中被告和原告是什么意思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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