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宾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十六条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来宾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十四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全文7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