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个体户)不是法人。
1、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
经营者与非经营者
在我国,商业诋毁构成要件中的主体一般为经营者。近年来,一些消费者或媒体利用网络对经营者实施商业诋毁,还有一些企业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公关公司或网络水军媒体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竞争对手。然而,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新闻媒体等非经营者并不包含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范围内。
有学者认为,上述情形应当为其他部门法所调整,如将非经营者实施的贬低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定性为侵犯名誉权。也有人提出,在市场竞争关系中,此类诋毁行为直接侵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商誉权这一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权利,如果受害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竞争地位和商业利益,针对这类间接来自其他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寻求人格权方面的保护和救济,显然不合情理。
考虑到互联网市场的易入性、隐蔽性,笔者认为,应适当扩大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范围。在网络商业诋毁第一案——恒升公司诉王洪商业诋毁案中,个人成为网络商业诋毁的主体。在蒙牛商业诋毁案中,网络公关公司、网络水军等与受害者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同样成为网络商业诋毁的主体。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制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时,同样吸纳了这一观点。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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