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对象是非法利益,包括非物质利益和物质利益。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不仅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工作人员冒充法官、检察官,一般国家干部冒充高级国家干部。行为人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非法利益。行为人一般具有连续性、多次性进行诈骗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是出于虚荣心,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没有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非法利益的,不构成本行为。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如冒充高干子弟、记者、医生等进行招摇撞骗的。非法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如政治待遇、经济利益或者荣誉称号等。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为了给被侵害人造成一种心理上的威胁,使之不敢反抗,其目的是为了抢劫、强奸的,则构成了抢劫罪和强奸罪。
(3)根据本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招摇撞骗的财物较少或者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本条规定对冒充人民警察和军人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主要是因为人民警察和军人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冒充人民警察或军人招摇撞骗,一是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和军人的形象和威信;二是这种行为容易利用群众对人民警察和军人的信任而得逞,社会危害性大。从重处罚,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重的处罚。如果行为人具有相同的其他情节,冒充人民警察或军人招摇撞骗的,应当处以相对更长时间的拘留和更高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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