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被告的质量抗辩成功率很低,原因无非有二:其一是买方举证不能而无法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二是卖方产品本身根本不存在质量问题。
1、买方懈怠而缺乏证据。在第一种情况中,买方往往在卖方对自己提起诉讼要求给付货款时,才想到要收集有关质量抗辩的证据,有的则缺乏诉讼知识以为产品质量问题通过法院就会查明,把精力放在提出事由上而不积极收集证据和举证,当卖方拒不承认产品质量问题时,买方陷入了被动。这种纠纷,在买方刚提出质量问题时,一开始往往是双方的自行协商解决,根据双方买卖业务是否继续下去有两种情况:一是买卖双方业务继续保持的,卖方虽然表示要解决产品质问题或承诺承担因所供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但买方却未将明确的具体解决方案与卖方达成协议,或者在口头上达成协议却未将协议内容用书面或其他形式加以固定下来,一长或卖方人员变动而双方再次时,买方就拿不出相应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二是双方明知不再继续两家的买卖业务往来了,卖方在与买方失去业务交往纽带的情况下,往往不太愿意作较大让步,买方的质量异议解决要求难以为卖方接受,为此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买方却缺乏主动性,而自恃控制着卖方的全部或部分货款未支付,认为自己掌握着主动权故采取以静制动的方式观望卖方态度,懈怠于收集证据和继续协商,更不将纠纷诉至法院解决,直到卖方提起货款纠纷诉讼时其才以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从而陷入诉讼的被动局面。
2、买方恶意追求不当利益。买方在购得卖方产品后,在并无质量问题情况下恶意拖欠货款,而当卖方起诉后,却在诉讼中以对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为己开脱或者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有的甚至为继续拖欠或减少货款恶意对抗卖方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况,往往是买方会依据自己与卖方继续保持买卖业务关系的有利情势,在购得对方产品后以各种理由提出质量问题,其真实意图是以提出质量问题来使卖方作出让步,从而取得额外利益。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告方是毫无理由地拖欠货款,却将其曾经提出过产品的质量异议卖方未予解决为由,在诉讼中变得理直气壮与原告抗衡,而实际是明显地违约,然而这种与情依法都不合的行为往往成为了被告谋取不当的筹码,在双方协商或在法院的调解过程中,卖方考虑到判决的期间要长、执行后果难以确定等多方面因素,于是就主动让步减少货款,以致于认真履行合同的原告方在被买方拖欠后还减少了货款,买方追求不当利益的愿望却得到了实现。这种状况的负面作用是破坏了经营中的诚信,也是当前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有关质量抗辩呈上升趋势的一个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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