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专利法》当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到底什么叫做侵权,它的保护范围是以要求的内容为准,也就是说说明书和附属的图片可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如果一方对于使用新型的使用是和原专利当中所规定的说明书上面的内容几乎一致的话,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使用新型的侵权。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在生活当中可以由以下几个原则来确定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使用新型的侵权。
第一,完全一样原则,又叫做全面覆盖原则。
1.任何的专利都有一个说明书或者图表,想要判断是否是侵权是非常简单的,就是把一次侵权的产品和这个说明书进行对比,如果完全一模一样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被认定为侵权,不需要其他的方式来进行认定了。
2.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也是比较困难的,由于侵权不可能是完完本本的照搬照抄,还是会做出一些改变,所以如果要求一模一样的话,实在是太过强人所难,在现实生活当中不太应用这样的原则。
第二,相对等同原则。
这个原则在现实的操作当中还是比较好操作的,因为在侵权物的内部或者是外部都会做出一定的变化,但是核心的技术是不会变的,所以这一个原则不要求侵权物具有专利说明书上面的所有特征,只需要有可以等同替换的特征就可以了,也就是说相类似,或者是能够相互代替,达到这个标准就可以认定为等同原则。这时这个疑似侵权品就可以被认定为侵权了。
第三,劣等发明原则。
在相对等同原则当中,通常来讲都会做出一些改变,在改变之后的技术可能是没有原来技术好的,那么质量就会变成劣等的,在此时,我国法律当中规定,如果是故意的来做出这样一个退步,使自己区别于有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话,此时还是要运用相对等同原则,也就是说可以备用。认定为可以相互代替,那么就属于侵权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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