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春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经营条件。
二、长春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材料
1.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
2.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3.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能框图;
4.企业经营场所、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
5.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6.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吉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情况的自查报告;
7.所经销产品的备案登记信息;
8.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兽药经营追溯系统安装情况佐证料
三、长春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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