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如何界定
时间:2023-07-27 18:50:58 3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是: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职务侵占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如公司经理利用其调配本单位财物的权利,财会人员利用其管理、经手账目、钱财的方便等。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就不构成本罪。即使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利用自己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了解情况、便于出人单位等方面的方便条件,也不构成本罪。

(2)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非法占有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等。

(3)侵占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3、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且是在本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而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的人员。根据刑法典第127条第2款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些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在法学理论上,学者们习惯将具有洗钱性质的基础犯罪称之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或先行犯罪,将洗钱罪称为基础犯罪的下游犯罪或后发性犯罪。由此可见,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先行犯罪)就是被一国或地区刑法规定为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行为对象的那些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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