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作、销售盗版光盘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侵权人应根据侵权情况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视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不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编撰、传播给社会公众的;(二)出版具有他人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制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传播其表演,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复制,(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擅自广播、复制广播、电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故意回避或者损害权利人对其作品采取的保护措施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采取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录音、录像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变更作品、录音录像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由他人签名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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