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第十一条
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农户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其他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100%。
第十二条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在保余额×80%其他发行债券担保在保余额×100%。
第十三条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其他融资担保在保余额×100%。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计算前款规定的集中度时,责任余额按在保余额的60%计算。
一、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全文7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