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XX人民检察院:
我是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精华,受X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XXX本人同意,担任其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会见了XXX,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定的了解。现依据XXX陈述的案件事实,本着对XXX及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慎重地提出法律意见如下,供参考:
一、本案XXX参与受贿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案XXX向我们的陈述:XX有限公司秦XX因在桃花路口有空地建设房屋,需在城管部门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大队长唐XX帮助秦XX办理了需在城管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秦XX为感谢唐XX,主动提出拿出7间房屋供唐所在的大队办公使用。后因房屋太小且没有停车位,唐XX就没有接受。过了几天,秦XX将17万元送到了唐XX的办公室。唐XX对该17万元进行了分配——大队长唐XX、教导员XXX、副大队长宗X、罗XX各2万元,剩余9万元交给了大队办公室购置一辆车,多余的存入小金库。
二、XXX涉嫌受贿行为的法律分析及犯罪情节。
根据以上事实,结合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对XXX涉嫌受贿犯罪不持异议。但认为XXX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1、XXX收受贿赂是实,但只是收受,其从未主动索要。
被动的收受贿赂有别于那些积极主动的索要,其主观恶性显然有区别,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才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反之,一般收受的应相对从轻处罚。
2、XXX虽然收受了贿赂,但并没有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更没有放弃原则让违章建筑违法搭建,未给国家利益造成任何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是否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遭受损失,是对受贿人量刑的重要情节。
3、XXX的认罪态度相当好。
XXX在被传讯的当天,就主动坦白交待了自己受贿2万元的全部情况,毫无保留,足见其认罪悔罪的诚意,辩护人认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XXX主动坦白交待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4、XXX归案后,委托本律师多次向检察机关表达了退清全部赃款的意愿,再次证明其认罪悔罪的诚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XXX系初犯、偶犯。
XXX此次之所以犯罪,纯属偶然,根本原因是XXX一时疏于管束自己,忘记了党性、原则,对大队长唐XX的受贿行为不但没有加以制止,反而选择了随波逐流,接受了唐XX分配的贿赂。
三、根据XXX的犯罪情节,对其宣告缓刑完全符合现行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法发[1996]21号)第1条:“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第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外,一般不适用缓刑。”由于该解释是在新刑法颁布前出台的,其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新刑法颁布后,其第1款规定的情形为现行刑法规定的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情形,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为现行刑法规定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情形。显然,根据以上规定,个人贪污、受贿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本案XXX受贿数额为2万元,且具有法定的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完全符合上述适用缓刑的规定,同时,XXX也不存在司法解释规定的不适用缓刑的六种情形。而且,实践中,受贿2万元经法院审判后大都是宣告缓刑,因此,对其宣告缓刑完全符合现行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
四、XXX涉嫌受贿犯罪情节较轻,且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应当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根据本律师的了解,XXX在单位表现一贯良好,工作勤勤恳恳,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多年的勤恳辛苦工作,让XXX患上了脂肪肝、高血压、高血脂等多种疾病。在看守所里,XXX的疾病有明显的恶化趋势。尊敬的检察机关领导,由于XXX身体存在多种疾病,且其犯罪情节教轻,完全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考虑到以上实际情况,请为刘经林办理取保候审。
以上法律意见请参虑。
江西XXX师事务所
李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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