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或车辆抵押贷款时,借款人已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贷款结清后,借款人需要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1。申请人持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身份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到车辆管理处,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记录申请表》,领取排队等候号;
2。车辆管理处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车辆抵押注销申请,并签署机动车登记证。
如委托他人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注销手续,需提交车主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机动车所有人以机动车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处申请抵押登记;(二)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处申请抵押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件无效;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
3。机动车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4。机动车被盗抢;
5。机动车是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未批准转让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件无效;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
2。需提供的资料[请参阅《机动车管理通知书(18)》相关说明]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收集方式:下载打印各车辆管理分支机构的机动车管理窗口和公安门户网站各区(县)交警支队(队)办公室;2、填写申请表前,请仔细阅读申请表背面的说明;(2)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机动车登记证;(3)机动车登记证;(四)机动车登记证;(四)申请抵押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如有需要,抵押合同原件应当存入机动车档案馆)涉及一辆以上机动车的,应当提供相应数量的抵押合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存放抵押合同原件的机动车识别码;(5)人民法院调解的,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调解书、裁定、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每辆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应当携带所需证件、证件到车管所各分局排队系统领取排队证。
(2)在注册审核窗口提交上述材料的申请。
(3)在银行付款窗口付款。
(4)缴费后,持排队证到发证窗口领取车辆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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