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不生效,也就是视为不存在该免责条款,此种情况下保险人不能引用该免责条款,仍需承担保险责任。
一、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醒说明义务的,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二、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法律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效力怎样
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免除责任条款的提示,并作出明确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清楚明确,没有歧义,对于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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