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质押权人无法实现质权时,对破产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因设立股权质押而获得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一般而言,股东和法人应承担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应当记录在股东名册中,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质押权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质权,质押股东因股权转让而丧失股东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后,质权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债权,即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对破产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权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全文75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