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双倍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双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债务倍增部分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债务倍增部分利息等于债务人尚未清偿的有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性债务乘以,千分之一点七五日乘以迟延履行期限。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起始期限和终止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规定,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起始期限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终止期限,按照司法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该司法解释列举了以下几种确定终止期限的方式:
1、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
3、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发生于法院判决生效以后,系因债务人没有于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利息。因此,首先它发生的期间具有特殊性;其次,区别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利率,该债务利率是法定利率;第三,此债务利息系在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之基础上增加一倍,可见该利息除弥补债权人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外,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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