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姐夫与小舅子一夜偷165块电瓶
4月25日上午8时许,武汉蔡甸派出所接到多名群众报警,称24日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电瓶被偷了。
调查发现,被盗的现场主要位于蔡甸城关三个位置,每处都有数十块电瓶被偷。民警调取案发周边监控,发现两名形迹可疑的男子驾驶一辆三轮车,先后来到新庙、临嶂大道、蔡甸广场地铁站附近,通过暴力破坏电动车零部件,将电瓶取走放到车上。
经过民警的追踪,4月25日下午1时许,两名正在家里补觉的男子被抓获。经审讯,两人交代了深夜盗窃电瓶的犯罪事实。
目前,警方已经联系了部分被盗车主,将电瓶正在陆续退还;付某、王某因涉嫌盗窃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盗窃罪是怎么判刑的?
盗窃罪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判刑: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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