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未遂的立案标准是指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但是基于非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又“未得逞”。被害人没有损失或者损失较小,未遂犯比起既遂犯来说,损害结果较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司法解释明确了盗窃未遂,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怎样判定盗窃罪未遂
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刑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
全文5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