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根据我国《刑法》第304条的规定,犯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通常是对行为人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如一般单位收发室人员故意延误邮件收发的,不构成本罪。这里所说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员、投递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从事邮政工作的人员。
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发生了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才构成犯罪。仅有延误投递的行为而没有发生重大损失的结果,不成立本罪。而且,行为人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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