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后果仍然去做,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1、通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故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恶意泄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一、泄露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就有对于泄露商业秘密作出相关的定义,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
4、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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