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1、村民本人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及地址、家庭成员结构、申请理由、申请面积以及现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处理办法等;
2、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由村民小组长签字;
3、政村主任审核并签字、盖章;
4、乡(镇)政府审核并签字盖章;
5、土地所实地勘察;
6、土地所审查、报批。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户籍是否属于本村、家庭情况和年龄结构、现住房情况是否需要新申请宅基地、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用地指标政策、旧宅基地及其处理情况、占地面积及类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土地权属来源是否清楚、四至界限有无争议、村民小组和政村、乡(镇)政府的审核意见等;
7、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核发宅基地证书。占用耕地的要经过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8、土地所跟踪检查宅基地使用情况。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报送材料
1、村民本人申请及其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2、现场勘察表、四邻界址图及四邻协议;
3、宅基地申请表和宅基地使用证;
4、拟占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并用红笔按申报编号标注;
5、占用耕地的必须有耕地占补平衡协议和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6、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和地类证明材料;
7、属危窑危房的需附县防汛办出具的危窑危房证明;
8、在城镇规划区内的要有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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