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再生育服务证办理
问:生育第一个小孩,怎么办理《生育服务证》?
答:户籍人口按以下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办证地点:与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到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上述办理地点顺序不分先后,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办理地点,实行首接负责制,只要是符合《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收到办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应当为申请人办理《生育服务证》。
所需材料: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自愿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双方都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声明;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两张;
3、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流动人口按以下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办理地点: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
所需材料: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证》,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男方户籍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1、女方在男方户籍地居住1年(可以按结婚时间或者《暂住证》记载时间认定)以上,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到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2、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报办理结果。
夫妻一方户籍在重庆市外的《生育服务证》办理: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重庆市外户籍的,办理《生育服务证》时应当提供市外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委托办理《生育服务证》:申请人可以委托村(社区)人口计生干部等他人办理《生育服务证》。委托办理时,除提供《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指定办理《生育服务证》:其他相关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由市人口计生委指定相关区县办理。
问: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怎么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答:再生育申请的审查单位是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审查单位按下列顺序确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申请材料,应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注意见;
2.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申请材料,应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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