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债权请求权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时间:2023-10-20 20:00:07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和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但如果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那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以下债权请求权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

1.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如何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争议。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并且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义务,那么就视为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此外,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收到通知后仍不履行债务,那么就视为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以及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方式来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义务。

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以下债权请求权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 1. 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 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争议。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并且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义务,那么就视为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此外,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收到通知后仍不履行债务,那么就视为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以及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方式来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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