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区别和联系
时间:2023-03-04 20:40:16 3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两者的区别:

1、侵犯的法益性质不同(前者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根据所教唆的犯罪性质确定)。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后者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3、对象要求不同(前者对被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定;后者要求教唆对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4、故意内容不同(前者是对传授犯罪方法具有故意;后者是对所教唆的犯罪具有故意)。

5、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的,即使被传授的人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二者也不成立共犯;如果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则二者成立共犯)。

6、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罪名,没有独立的法定刑)。

(二)两者的联系:

1、如果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一、强迫卖血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首先,构成本罪必须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卖血的行为。暴力、威胁是本罪的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如果不是用暴力、威胁而是教唆、帮助他人卖血,则不构成犯罪。用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其他强制方法,如麻醉方法,也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罚。

其次,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人强迫他人卖血,如果不是以卖血为强迫内容,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是强迫他人献血,一般不构成犯罪,构成其他犯罪时按相应犯罪处罚,如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等等。

2、本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在使人卖血上完全相同,也往往具有谋利的非法目的,犯罪对象都可以是不特定的他人,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

(1)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强迫行为,即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他人卖血的行为;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客观行为是组织行为,被组织者是自愿卖血而不是被迫卖血。

(2)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对象则原则上为多人,通常是3人以上,但如果组织行为是出于概括的故意而反复多次实施,则每次行为的被组织者也可以是一人。

(3)处罚也不同。本罪之所以重于非法组织卖血罪,是因为本罪侵犯了三种直接客体,而后者侵犯了两种直接客体。

3、与非法采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是血液犯罪,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严格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侵犯的是三种直接客体,而后者则仅侵犯了两种直接客体,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利。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强迫的行为,而后者则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即前者是将血液非法地作为商品加以出卖,而后者则没有作为商品出卖血液,而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血站,拉自采供血液。

(3)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

(4)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也不同。

(5)处罚的严厉程度不同。

本罪由于在立法上与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样,采用了转化犯的立法技术,故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后者没有这一立法特点,故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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