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侦查阶段家属能咨询、委托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在侦查阶段,家属还可以实施以下行为
(1)与被害方协商争取谅解。
刑事和解、被害人谅解对于当事人而言有明显从轻作用,个别案件甚至可以实现不起诉的效果。辩护律师基于执业风险的考量,并不方便与被害人一方接触。因此,家属可以尝试与被害方沟通,争取实现和解或获得谅解。这是能够直接影响到案件结果的。
(2)协助退赔和预缴罚金。
向被害人赔偿、向办案机关退回违法所得均有利于当事人的从轻处罚。一些法院还会把预缴罚金当成从轻处理的依据,及时缴纳罚金还能在服刑时成为减刑的依据。因此,家属在经济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适当筹措准备款项用于退赔和缴纳罚金,当然并非所有案件都有这个需求。钱花在这里,才是花在刀刃上。每每听到家属被江湖骗子以捞人为由骗取巨额款项,都让人无比唏嘘。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包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等。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即犯罪嫌疑人因何罪嫌疑,侦查机关应当告知。
3、为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有权提出书面意见。
4、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5、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6、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7、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8、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9、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10、侦查机关将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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