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法院调处一起双方当事人就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争执不下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告王甲到法院起诉继母刘某,要求按其父王某生前所立的遗嘱来分配王某所遗留的财产。被告刘某以原告未对其父尽赡养义务,不能享有继承的权利,且王某在立遗嘱时已处于病危状态,遗嘱应属无效为由提出答辩,要求法院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法院查明,原告王甲系被继承人王某的儿子。被告刘某是原告的继母。王某于2003年11月23日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王某与刘某结婚前所建的正房五间及院落归王甲所有;王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存款,属于王某的那一半归王甲所有。王某因病于2003年12月份去世,被继承人王某与被告刘某在银行有存款25900元。王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为王某办理丧葬的费用均由原告王甲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继承人王某遗留的正房五间及院落归原告王甲所有;被继承人王某与被告刘某的银行存款25900元归被告刘某所有,被告于2004年5月10日前付给原告王甲12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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