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减刑1年半的《刑法》第78条:减刑条件和限度受到限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督规则,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或者有功绩表现,可以减刑的重大功绩表现之一,应该减刑:(1)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2)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被检举,被证实的(3)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弃自己救人的(5)在抵抗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的国家和其他重大社会的贡献)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以下期限:(1)判决管制、拘留、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决期间的二分之一(2)判决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根据本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者,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刑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刑二十五年,不得少于二十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6条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减刑开始时间为:未满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以上减刑5年以上未满10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6个月以上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2年以上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确实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以下有期徒刑的,有悔改表现,有立功表现的,有一次减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大立功表现的,有一次减刑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悔改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有一次减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者,2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1年,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者,2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1年6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刑的刑期。如果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开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三年以下的刑法减刑能减几年?
三年以下的刑法减刑幅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罚种类和刑期确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一般减刑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一般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虽然减刑总量有限制,但每次减刑都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减刑过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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