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控制点设置原则一般包括哪些
时间:2023-06-07 16:11:52 1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工程质量控制点设置原则一般包括哪些

质量控制点的确定应以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应检查的项目作为依据,引进项目或国外承包工程可参照国家规定结合特殊要求拟定质量控制点并与用户协商确定。质量控制点的确定原则一般为:

(1)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或环节,如电气装置的高压电器和电力变压器、钢结构的梁柱板节点、关键设备的设备基础、压力试验、垫铁敷设等;

(2)关键工序的关键质量特性,如焊缝的无损检测,设备安装的水平度和垂直度偏差等;

(3)施工中的薄弱环节或质量不稳定的工序,如焊条烘干,坡口处理等;

(4)关键质量特性的关键因素,如管道安装的坡度、平行度的关键因素是人,冬期焊接施工的焊接质量关键因素是环境温度等;

(5)对后续工程施工、后续工序质量或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序、部位或对象;

(6)隐蔽工程;

(7)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部位或环节。

二、工程质量把控不严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工程质量把控不严,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谁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职能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质量监督局。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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