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全责,不去交警队,事故认定书可以出吗
时间:2023-03-15 19:43:11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如果是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由于当事人要签字,故当事各方必须到场,才能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是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送达当事各方,由于不需要当事人在认定书上签字,当事人可以不到场,交警部门的送达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服认定书怎么办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5日内,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审查期间,当事人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否则将导致复核程序终止。

二、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双方到场吗?

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需要双方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会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需要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2、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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